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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0章 大明盐政(三)

首先,是代支制度,即朝廷允许盐商可以不亲自到盐场支盐,而请代理人代为支取。

大明初,朝廷要求盐商亲自到场支盐,使开中商人奔波于报中地与支盐地之间,这既浪费时间又使商人疲烦。

后来由于朝廷开中过度,势要越次支盐、占中等原因,导致盐商长期守支,有时守支时间甚至长达十年之久,还有些盐商还未支盐便已死去,有鉴于此,朝廷不得不允许其子孙代为守支但。

此时代支制度并未被朝廷所认可,直至弘治元年朝廷才颁布法令,确立了代支制度。

其次,是兑支制度。

明初规定,开中盐商只准许在朝廷指定盐场支盐,如果越场,所支食盐将被视为私盐。

两淮与两浙盐场食盐质量较优,所以报中者甚多。

尽管两淮与两浙盐场盐产量巨大,但因朝廷开中过度,势要越次支盐等,还是导致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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